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二手车交易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拉动消费、扩大内需的要求,为促进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发展,繁荣二手车市场,减轻消费者负担。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我省二手车交易服务价格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交易服务主要包括交易市场为二手车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地、广告信息、验证、估价鉴定、代办保险、车辆过户、档案保管、办理保险等手续,以及接受公安部门的委托对二手车市场交易中的盗抢、报废、走私、非法拼装组装等禁止交易的各类车辆的检验等服务项目。
二、二手车交易服务价格标准:二手车交易中心为入场交易双方成交提供了上述服务的,可以二手车成交价格为基础,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最高标准从昆明市2%、其它州市3%统一降为1.5%。
三、摩托车车辆交易服务价格继续执行以下标准:三轮摩托60元/辆;两轮摩托50元/辆, 轻便摩托15元/辆,拖拉机20元/辆。
四、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在二手车交易整个过程中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或另立名目收取费用。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将交易服务费用收取的项目标准等政策规定向社会公示,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并公布检查机关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