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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三、严格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流转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划拨建设用地流转管理,避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违法入市。未经依法批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承包、作价出资、抵押。划拨土地上原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转让、出租、承包、作价出资、抵押的,其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同时流转,必须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原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划拨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统一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同时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或市、县政府对相应地块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否则,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依法收回后统一按规划安排开发利用,并按规定予以补偿。经依法批准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原有划拨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照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缴土地出让金。

  各市、县政府应建立健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收益的征缴管理机制,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经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由受让人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确认的评估价格的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联合举办企业的,按经评估确认的土地入股额的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承包的,应当按经确认的租金、承包金的40%交纳土地收益。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划拨建设用地处置问题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四、严格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划拨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的划拨建设用地应严格依法收回: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停止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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