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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全区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全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水利骨干工程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引黄灌区内支、斗渠(沟)道,以及其他独立小型引(扬)水工程,由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由县(市、区)按属地分段管理。黄河干流和清水河、苦水河等重要支流,由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分段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和工程管理的检查监督。其他支流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段管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管理的监督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水库、水保骨干坝、拦蓄洪工程和人畜饮水供水工程等,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电力、农垦、林业、旅游等部门及集体、个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自行管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全区水利工程实行水管单位具体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政府宏观决策的管理体制。水管单位是工程的管理主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协调工程管理有关问题,并对直接负责的水利工程的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依法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水利工程安全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合理确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确定单位性质。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灌溉、农村人畜饮水以及既有防洪排水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库、枢纽等工程管理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经营性承担部分公益性任务事业单位;目前已确定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维护任务的经营性单位,定性为企业。据此,自治区直属的艾依河管理局仍为纯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直属的3个扬水灌区水管单位仍为承担公益任务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直属的7个自流灌区水管单位仍为经营性并承担一定公益任务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宁东、太阳山水务公司以及今后按照市场化运作建设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企业。市县(区)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各市县(区)结合实际参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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