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直属自流灌区和扬水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保持原有性质不变、原有职工身份与养老保险统筹渠道方式不变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加快推进市场化进程。水管体制改革后,新进人员按岗位控制数管理,水管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签订聘用合同,采用企业用人机制。
对于新建工程,要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管理。
(三)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经费补贴机制。本着“以钱养事”的原则,按照国家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水办[2004]307号),进行经费测算,测算结果与自治区属水管单位近3年的实际收支的差额确定运行经费补贴基数,纳入财政预算全额补贴,最终形成以灌溉面积核定经费的补贴机制,保证水管单位正常运行。今后随着灌溉面积、供水成本的变化和水价的提高,相应提高或核减运行经费补贴基数;水价达到成本价后,财政不再补贴,水管单位实行自收自支。运行经费补贴基数每两年核定一次。工程更新改造资金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基建项目建设计划解决。经营性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由水管单位水费收入解决。自治区财政运行经费可以补贴到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直补到水管单位。具体补贴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水利厅提出。
川区市、县(区)属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由市、县(区)财政解决。山区市、县(区)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贴。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和“一次定价、分年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制定价格。旅游、城镇及工业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价格,水产养殖业用水按成本确定价格,农业及生态用水价格逐步达到成本。
大型灌区水管单位要定期测算供水成本,及时上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并提出水价调整意见,使水利工程平均价格逐步达到成本。各市、县(区)属人畜饮水、库井灌区、小型扬水工程及其它供水工程也要定期测算供水成本,上报有关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及时调整水价,保证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灌区管理单位要在加强水利工程日常维护管理的同时,加大灌区工程改造力度,完善量水设施,积极推行“量水到斗、配水到田”,最终实现农业供水终端价格。水管部门要强化水费征收管理,可实行收支两条线或仍由水利部门收缴后从补贴基数中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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