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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采矿权人应当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如实、及时并按规定的方式提供上报有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征收使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报表和资料。
  第二十条 矿业中介机构和有关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储量报告,由县(市、区)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信誉不良信息,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取消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已经设立的采矿权,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后,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0日起施行。2006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停止执行。

  附件: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

矿产

类别

矿种

矿石类型或品级

资源储量单位

费率标准

(元)

能源

矿产

烟 煤

无烟煤

褐 煤

3.00

2.00

1.50

黑色

金属

富矿(TFe≥45%)

贫矿(TFe<45%)

矿石吨

5.00

4.00

有色

金属

富矿(Cu≥0.8%)

贫矿(Cu<0.8%)

金属吨

400

350

富矿(Mn≥18%)

贫矿(Mn<18%)

矿石吨

5.00

4.00

钛砂矿

 

矿物吨

6.00

氧化矿

硫化矿

混合矿

金属吨

150

120

100

氧化矿

硫化矿

混合矿

金属吨

200

150

100

富矿(Sn≥0.6%)

贫矿(Sn<0.6%)

金属吨

700

600

 

金属吨

1200

 

金属吨

1200

 

金属吨

2000

 

金属吨

400

贵金属

 

金属千克

4000

独立银矿

共生矿

金属千克

100

60

 

金属千克

6000

 

金属千克

3000

天青石

矿物吨

10.00

化工

矿产

I级品

Ⅱ级品

Ⅲ级品

矿石吨

3.00

2.00

1.50

岩盐

 

矿石吨

1.00

芒硝

 

矿石吨

1.00

硫铁矿

独立矿

共生矿

标矿吨

5.00

2.00

非金属

矿产

水泥

石灰岩

 

矿石吨

0.50

高岭土

 

矿石吨

1.00

硅藻土

 

矿石吨

1.00

大理石

 

矿石立方米

20.00

花岗石

 

矿石立方米

20.00

饰面砂岩

 

矿石立方米

15.00

建筑用砂

 

矿石吨

0.50

建筑石料

 

矿石吨

0.50

砖瓦粘土

 

矿石吨

0.50

水气

矿产

地热水

 

立方米

1.00

矿泉水

 

立方米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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