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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签订委托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中介在了解项目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应及时成立项目组,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提交项目跟踪评审计划。项目组人员应在专业和数量上满足全过程跟踪评审的需要,一般应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现场代表、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注册会计师等。评审计划一般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人员组成和进度安排等内容,具备可操作性。
  第八条 根据委托协议书要求,现场代表每周到现场不少于1次,对项目施工进展情况、造价变动情况进行了解、记录,并认真做好现场工作日志,对现场发生的造价问题及时进行咨询、审查。
  第九条 受托中介应于每月1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跟踪评审情况,主要包括:一是《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月度报表》(见附件一);二是项目跟踪评审简报,具体内容视各阶段跟踪评审的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条 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受托中介应对已完单项(分段)工程及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并在项目竣工决算前,出具项目总结算审核报告。
  第十一条 受托中介完成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任务后,应对项目跟踪评审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并在出具项目总结算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跟踪评审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受托中介应及时完成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并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全过程跟踪评审包括项目前期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阶段,各阶段跟踪评审的内容与要求以委托协议为准,全过程跟踪评审的一般内容为:
  (一)项目前期阶段
  根据委托方具体要求,协助进行重大设计方案的经济比选,掌握概算的各项控制指标;参与项目预算的审核,全面了解建设项目预算编制情况,并将预算指标进行细化,判断其指标是否超过概算指标,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预算中明显存在的多计、漏计等问题提出修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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