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等文件的实施意见》已于2008年11月13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等文件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云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工业发展万亿工程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13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大企业发展万亿工程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138号)等文件,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全省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大会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64号)要求,结合云南国税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云南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意义
《决定》等文件的制定,是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提高工业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云南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好《决定》等文件,为云南工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作出贡献。
二、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加快推进云南新型工业化进程,结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决定》等文件对有利于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政策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