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3)符合《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科工发〔2008〕29号)规定程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鼓励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的政策
(1)企业购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规定的13类24项节能节水专用设备、5类19项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企业购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规定的8类50项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以上鼓励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的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执行。
(3)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促进鼓励类产业发展的政策
(1)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对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