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森工产品
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文件规定的六种产品的,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页岩油
企业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沥青混凝土
企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水泥及水泥熟料
企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黄金、白银
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2. 核电产品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文件规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具体返还比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