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北安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黑价格字〔2009〕6号)
北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北安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北政呈[2008]68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污水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营,在对企业报送的成本审核基础上,充分考虑到你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听证会意见和你市经济发展现状及居民的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对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标准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厂筹建期: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60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10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