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水产品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黑价联字〔2009〕4号)
黑龙江水产研究所:
你所《关于办理水产品检验水产品种质及渔业环境监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请示》(黑水财条发[2008]31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中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开展水产品检验、水产品种质及渔业环境监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受农业部或其他部门委托面向社会开展的水产品检验、水产品种质及渔业环境监测的收费,国家和省价格、财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没有收费标准的暂由双方协商议定。农业部已安排检验监测经费的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