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等关于下发省直属暨哈尔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候选药品品种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委员会、省委省政府纠风办关于下发省直属暨哈尔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候选药品品种的通知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 黑卫财发〔2009〕53号)


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高等学院附属医院,厅直各医疗机构:

  经黑龙江省直属暨哈尔滨市医疗机构第六轮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2008年12月31日第6次会议决定,现将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第一批药品中标候选品种,共计15765个,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近期,将组织高级评审委员会,对本次集中招标采购遗留的问题予以裁决,并对跟标的市地中没有参加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企业进行补标(由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第二批药品中标候选品种予以公布)。各医疗机构上一轮招标药品品种可延续执行至第二批药品中标候选品种公布之日。(届时另行通知)

  二、按照省联席会议的要求,省卫生厅发布第二批中标药品候选品种执行之日起,逾期没中标的品种,医疗机构一律停止使用。除小品种按规定报省卫生厅和国家规定的毒、麻等药品外,各医疗机构必须在目录内采购。

  三、各医疗单位以中标价格(实际进价)基础,按顺价加价15%确定药品零售价。对于最小包装单位中标价高于500元的药品,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医疗机构对中标候选的药品不得进行二次招标(议价)。如确系双方自愿,以低于中标价格采购药品,应该以实际购入价为基础,以现行的加价政策确定药品的零售价,并将该药品的规格、购入价、生产单位等信息报至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以便作为调整药品中标价格的依据。

  五、在执行本次中标候选药品结果过程中,如有企业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药品或未能及时配送药品,以及现有中标候选品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等情况时,医疗机构要以书面形式报至省卫生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评标委员会将适时召开会议并做出有关决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