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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4机组上网电量实行脱硫加价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4机组上网电量实行脱硫加价的批复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黑价格字〔2009〕31号)


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2、#4机组执行脱硫机组上网加价的请示》(大唐七电经[2009]4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环保厅《关于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机组和#4机组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函》及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报告所提供的证明,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8]1678号和发改价格[2007]11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参照我省现有脱硫发电机组脱硫加价的具体做法,经研究同意,对该企业达到脱硫要求的#2、#4机组实行脱硫加价,即脱硫合格的电量每千瓦时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加脱硫电价0.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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