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双鸭山市收取城市集中供热工程费的批复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黑价经字〔2009〕34号)
双鸭山市政府:
你市政府《关于申请批准我市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标准的函》(双政函[2007]96号)收悉。为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和改造步伐,改善供热状况,提高供热质量,降低能源消耗和烟气排放,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研究,同意你市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现对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城区内凡需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供热企业集中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非居民住宅和新建居民住宅用热户。
二、收费标准。集中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
三、收费主体。集中供热工程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收费主体为集中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和用热户双方应本着“用户自愿、双方协商”的原则,签订供热合同。供热企业负责热源输送管线和换热站建设(即用热建筑物2米以内的所有供热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