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厅发〔2009〕4号 2009年1月13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
(2009年1月1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和正常增长机制,努力提高职工工资水平,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实现“富民强区”的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全面推进我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法人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内在要求。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是实施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对于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推动职工在共建的基础上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