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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二、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
  工作目标是:所有企业都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相对集中的,要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通过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覆盖。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法人代表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工资协议形成后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二是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三是建立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等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通过厂务公开等形式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三、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具体措施
  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涉及企业与职工切身利益和分配格局调整的一项崭新工作,任务繁重,难度较大,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保证。
  (一)高度重视,创造有利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工作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工资集体协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落实。从2009年起,要研究制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考核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对各级党委、政府的考核内容,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
  (二)开展“要约行动”,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级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的指导,帮助他们依法主动行使要约权,规范启动要约程序。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整合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工会主动要约-提出整改建议-责令改正-执法追究”的工作链,即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后,企业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上级工会应依法提出整改建议;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工会要提请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各地企业与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要引导企业积极响应职工的协商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会方的协商要求。对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产生的争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组织协调处理。
  (三)因企制宜,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参考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工价、计时工资标准等进行集体协商。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要通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有效覆盖。对旗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产业特色明显的企业,可通过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行业劳动定额、计件工价、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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