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6号 2009年1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政府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的责任
当前,我国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很大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加,给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的责任,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农牧民工就业门路,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牧民工就业的能力,在制定区域经济政策和确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时,把新增就业岗位,安置农牧民工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
二、加强农村牧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继续组织实施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农村牧区劳动力的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和引导性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择业竞争能力。积极推行定点、定向、定单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牧民工培训。按照项目管理,招投标方式,整合培训资源,统一培训质量标准,严格检查验收,确保培训质量。积极探索打造劳务品牌和高端劳务精品的路子。
各级人民政府要整合教育资源,加快发展农村牧区职业教育,支持职业院校扩大农村牧区招生规模,引导和鼓励农村牧区初、高中生接受职业技术教育。
三、引导和鼓励农牧民工返乡创业
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精神,抓紧制定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扶持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掌握一定技能,积累一定资金的农牧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大力发展旗县区域经济,积极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地转移。各地区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扶持返乡农牧民创办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农牧产品加工业;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积极承接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努力扩大农牧民工的就业空间。统筹规划农村牧区公共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繁荣。各地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在创业场地、税收优惠、金融信贷、就业扶持政策、创业服务等方面鼓励扶持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牧民工创业。
四、抓紧解决农牧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