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要依法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牧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到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在使用农牧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建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障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牧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牧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根据农牧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针对农牧民工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特点,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维护农牧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政策措施。
  切实为农牧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保障农牧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完善保障农牧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机制,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牧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的有关待遇。加强对农牧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疾病检测,切实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政策。坚持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做好城市务工人员和返乡农牧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六、切实保障返乡农牧民工的土地、草场承包权益
  坚持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关系,保障农牧民工土地、草场承包权益。不得以农牧民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土地和草场,纠正违法收回农牧民工承包土地和草场的行为。农牧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和草场无力经营的,可委托代耕、代种、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牧民工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和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草场流转收益。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做好当前农牧民工工作作为一项紧迫而主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各地农牧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切实解决农牧民工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农牧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