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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四、政策支持及保障措施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制度创新
  1、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强化政府责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框架,采用适宜医疗技术和基本药物,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鼓励使用安全、低价、有效的药品,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加强监管,保证群众基本用药。
  2、深化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财政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市政府要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调整和优化配置区域内卫生资源,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深化改革,完善公立医院管理制度,维护公益性质,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探索建立责权明晰、富有生机、监管有力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改进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者选拔任用办法和管理方式,制定任职业绩评价标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入分配办法,按照按劳分配和向优秀人才及关键岗位倾斜原则,完善人员激励机制。
  3、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对卫生领域的投入。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原则,继续引导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在机构和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机构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审、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同等对待民营医疗机构。
  4、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继续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适当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继续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方式,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二)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增加政府卫生投入,落实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各级政府经费保障责任,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按照公共财政原则,调整卫生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加大对中医药的扶持力度。
  1、切实保证公共卫生机构和重大、重点传染病防治经费投入。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有关重大、重点传染病防治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等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加大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支持力度,建立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政府新增卫生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卫生。各级政府根据当地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数量、规模和布局,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所需的基本条件。建立稳定的乡镇卫生院投入保障机制,合理安排年度经费,用于人员开支和事业发展。乡镇卫生院事业费主要由区(县)级财政负责,省和市级财政给予支持。区(县)级政府安排给乡镇卫生院的年度经费包括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包括承担计划免疫、传染病控制、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区(县)级政府根据其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定项补助主要包括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安排给乡镇卫生院的年度经费,不得冲抵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
  3、建立稳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资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市、区(县)政府要为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社区卫生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服务人口、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零差率销售药品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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