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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推荐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名单的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推荐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名单的函
(粤价函〔2009〕154号)


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肇庆、清远市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经济学会、省医学会、省药学会、省医药协会,广东医疗保险研究会,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行方案》(粤府办〔2008〕63号)要求,我局决定建立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库,请给予大力支持,推荐从事临床医学类、药学类、经济学类、统计学类、工商管理学类、公共管理学类等领域的专业人士。有关事项如下:
  一、医药价格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对被评审医疗服务和药品的质量、临床疗效、治疗费用等合理性做出评价;
  (二)对政府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调整方案进行综合评价,评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及时反映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有关问题,对改进和完善医疗、药品价格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热心于公益事业;
  (二)熟悉医疗服务、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熟悉国内外医药领域的情况,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并有一定的影响力,原则上应具有本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价能力;
  (四)能按照要求承担和完成医药价格评审工作,按时参加医药价格评审会议;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
  三、推荐方式
  请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条件直接推荐本系统的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各市物价局可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推荐上报本地区医药领域各方面的专家,名额不作限制,确定专家后请填写“医药价格评审专家推荐表” (见附件,请在广东价格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于2009年3月10日前将推荐表原件及电子版函送我局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

  附件: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推荐表(详见文号栏)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刘惠萍 联系电话:020-83134629 邮箱:liuhp112@163.com 通讯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省物价局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51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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