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送气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8〕372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送气工人队伍的稳定,提高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服务质量,现就调整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送气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用液化石油气送气收费(以下简称“送气费”)是指用户自愿要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提供上门收瓶、送气服务(包括送气后取空瓶),并相应向企业支付的费用。该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送气费由运送费和楼层费两部分组成。
(一)运送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售气点距离用户所在地2公里以内(含2公里)的运送费标准为3元/瓶(每瓶14.5公斤,下同);超过2公里的,每增加0.5公里加收0.5元/瓶。一次送气的运送费最高不超过6元/瓶。
(二)楼层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为2楼以下(含2楼)的用户送气不得收取楼层费;为2楼以上(不含2楼)的用户送气,每增加1层加收楼层费0.5元/瓶。一次送气的楼层费最高不超过4元/瓶。
(三)每瓶民用液化石油气送气费标准具体计算公式为:
3元+超过2公里的公里数×0.5元+2楼以上(不含2楼)的楼层数×0.5元
民用液化石油气送气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0元/瓶。
(四)上述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送气服务必须是用户自愿要求,不得强行为用户送气收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除了向用户收取民用液化石油气气价及送气费外,一律不得擅自加收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