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专项行动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水务〔2009〕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深圳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节水型城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54号)的要求,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专项行动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深圳市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专项行动奖励办法
一、为促进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专项行动的开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节水型城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5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深圳市用水企业或单位年度实际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并依据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专项行动要求开展工作的,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奖励。
三、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应符合原建设部《关于印发〈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的通知》要求的条件。
四、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应向市水务局申报,经专家组评审合格后,由市水务局统一组织向广东省建设厅申报广东省节水型企业(单位)。
五、取得广东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单位用户将给予以下奖励:
(一)向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单位用户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已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重点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三)在2008年取得节水型企业(单位)审查的重点单位用户,给予奖励,奖励费用包括水量平衡测试技术咨询服务费和节水奖励费用二项。
(四)在2009年取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重点单位用户,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包括水量平衡测试技术咨询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