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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领导审批:在完成集体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集体评审结果报主管领导审批,确认纳入预选定点医疗机构的对象,并印发《关于确定新增预选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以下简称《预选通知》)。

  (七)培训、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预选通知》后40个工作日内,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及预选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完成相关人员培训、考核,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入和协商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等工作。

  由于医疗机构方面的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以上工作的,其本批次预选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即自动取消。

  (八)确定资格: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预选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名单报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学校或用人单位分别以学生和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为整体选择依法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医疗机构”)。

  (二)由学校或用人单位与门诊医疗机构联合向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门诊医疗机构属于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补充协议,并按规程开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信息系统。

  门诊医疗机构不属于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确定定点资格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包括以下内容: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要求,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及支付标准,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等。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社会保险参保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一)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政策和医疗质量标准,包括:入院、出院、转诊、转院、医疗护理质量标准或要求,以及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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