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8〕23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浙江省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0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8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项目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全省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0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实施范围
第二条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中央新增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基本农田保护以及其他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