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土地整理方式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
土地整理项目: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以及对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和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进行复垦。
耕地开发项目: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
以上项目统称为“建设类项目”。
基本农田保护项目:指为保护基本农田而发生的基本农田动态监管与维护、基本农田保护补偿、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标牌和保护界桩的设置等其他基本农田保护基础业务。
其他项目:指在实施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基本农田保护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稽查、管理以及绩效考评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原则
第三条 项目申报原则
(一)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主,土地整理与基本农田建设相结合,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二)提高耕地质量和有效利用,确保全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六)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差及国家与省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地区倾斜。
第四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职责
(一)省级部门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中央新增费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审查,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竣工测量和验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