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监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3)竣工验收费:指项目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测量、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竣工测量费、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与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和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等。
(4)业主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和业务招待费等。
(5)拆迁补偿费:指项目实施过程需拆迁的零星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4.不可预见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二)各项费用标准
为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各项费用标准为:工程施工费原则上不低于项目预算总额的80%,道路工程预算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0%,其他工程预算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8%。
其他费用中,前期工作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工程监理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5%;竣工验收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其中竣工测量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业主管理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之和的2%。
不可预见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其他费用之和的2%。
(三)项目有关费用的支出内容和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以及其他项目预算的构成和标准
基本农田保护以及其他项目,由各市、县按当地财政部门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的要求,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之内编制。
省级管理性费用预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列入中央新增费预算。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第八条 建设类项目申报要求
(一)资金使用范围:符合《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财建〔2007〕861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及本办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