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三)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实施;项目区原则上未进行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四)建设规模:
1.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1)丘陵山区30-1000公顷(45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公顷(75亩),片块不超过20片。
(2)平原地区50-1000公顷(75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1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2.土地整理项目:
(1)综合整治类:丘陵山区50-1000公顷(75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1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100-2000公顷(15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1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2)毁损复垦类:总面积不少于30公顷(45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30亩)。
3.耕地开发项目:
丘陵山区50-600公顷(750-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1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1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五)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
(六)项目区内可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比例:水田的标准化率不低于90%,其他耕地的标准化率不低于70%。
第九条 建设类项目申报时间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要求见附1)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后,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具体要求见附2),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于当年7月底前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以及其他项目申报要求和申报时间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预算方案,于当年7月底前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项目具体申报要求见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