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审查的程序、内容按照《浙江省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建设类项目审查手册》执行。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结束后纳入浙江省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建设类项目库。
第七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预算,项目所在地政府应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建设类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项目所在地具有土地开发整理职能的企事业法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以及其他项目承担单位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第十五条 建设类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
权属调整方案应实行公告制,公告期15天,内容应包括:权属调整类型、原则、依据,需要调整的土地面积、位置、编号、用途、质量等级、调整前后的权利主体等。
(二)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准备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始施工。
(四)项目开工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区设固定标牌、标记进行项目基本情况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