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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项目招投标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1〕29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七)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八)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2.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06〕8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进行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测原因,无法按原规划实施要求撤销的项目,须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撤销申请,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八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要求

  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应遵循严格管理、实事求是、按计划按进度、先申请后拨付的原则。

  (一)项目资金下达后,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和工作任务、进度等项目资金拨付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下拨资金。

  (二)项目资金的拨付必须控制在用款计划范围内,不得办理无预算、无计划的拨款。建设类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应按要求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严禁滞留或挪用资金。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市县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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