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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10万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水库、防洪堤坝、干渠、干道和10千伏以上输变电等工程支出。

  (三)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的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用小汽车等设备;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并建立财务管理及报账制度、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资金支付制度。

  项目资金必须实行分账核算,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反映。具体资金核算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另行制定。

  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报账制。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向项目承担单位报账的管理制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对决算后的资金结余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统筹安排使用,重点用于项目的后期管护。

  竣工决算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审计部门或专业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九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类项目验收管理

  (一)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以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有关内容和技术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浙江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06〕8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的竣工验收材料按照《浙江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06〕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验收材料清单见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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