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与其它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土地所有者(村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落实后期管护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初验: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组织并会同农业、水利、统计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竣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并会同农业、水利、统计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需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确认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发验收合格文件。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整改合格的,暂缓安排新项目或调减现有投资规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合格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中央新增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一)中央新增费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
(二)中央新增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支出内容和标准、财务核算、结余资金处置等;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等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权属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等;
(五)项目后期管护、绩效考核等。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收回拨款或取消项目所在地新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