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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与其它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土地所有者(村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落实后期管护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初验: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组织并会同农业、水利、统计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竣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并会同农业、水利、统计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需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确认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发验收合格文件。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整改合格的,暂缓安排新项目或调减现有投资规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合格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中央新增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一)中央新增费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

  (二)中央新增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支出内容和标准、财务核算、结余资金处置等;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等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权属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等;

  (五)项目后期管护、绩效考核等。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收回拨款或取消项目所在地新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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