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出口企业境外参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8〕396号)
省级农口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展示浙江优势农产品,拓展农产品国际市场空间,提高农业外向度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农产品出口持续快速增长,根据我省发展外向型农业的政策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产品出口企业境外参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浙江省农产品出口企业境外参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展示浙江优势农产品,拓展农产品国际市场空间,提高农业外向度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农产品出口持续快速增长,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外向型农业的通知》精神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出口企业境外参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境外参展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境外参展资金补助范围:经批准组织参加的农产品(食品)境外展销(博览)会、农产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和开拓农产品目标出口市场及其他经批准的项目。
第四条 境外参展资金补助对象为展会组织承办单位和参展的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产品进出口企业协会、重点农副产品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参展企业)。
第三章 补助环节和标准
第五条 境外参展资金补助环节和标准
(一)境外展览(博览)会
1.参加列入年度计划的全省性重点境外参展和促销活动;未列入年度计划,农业部、商务部和省政府要求组织参加的境外参展。参展企业的摊位费补助70%,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补助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