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农业展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8〕395号)
省级农口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抓好我省农产品营销公共平台建设,完善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提升浙江农产品品牌知名度,扩大我省农产品辐射范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营销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农业展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浙江省省级农业展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抓好我省农产品营销公共平台建设,完善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提升浙江农产品品牌知名度,扩大我省农产品辐射范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营销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农业展会资金补助范围: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农口部门组织承办的各类展销会、博览会、推介会,省级农口部门组团参加的全国性展销会、博览会,及其他经批准同意举办或参加的重点展销(博览)会。
第三条 农业展会资金补助对象为农业展会组织和承办单位。
第三章 补助环节和标准
第四条 农业展会资金补助环节和标准
(一)省级农口部门组织承办的各类展销会、博览会、推介会
1.展馆场地租金及配套费用,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确定。
2.公共布展费用,按展会工作方案编制预算,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3.专题活动费。展会期间,省组委会办公室直接举办的产业论坛、专题讲座、产业推介、招商引资对接等专题活动,按照展会工作方案编制预算,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4.客商邀请接待费。组委会办公室及涉外厅局负责邀请的国内外重要客商,根据展会工作方案确定的邀请客商人数和补助标准编制预算,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审核确定补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