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会务费。根据展会工作方案确定的会议次数、人数和省规定会议经费标准编制预算,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6.工作经费。视参展规模和内容,根据参展经费预算的5%确定,控制使用。
7.其他必要的补助经费。
(二)组团参加的全国性展销会、博览会
1.参展企业摊位费按省及省以下需承担部分给予60%补助。
2.综合展示区等场地费按协议约定金额或组委会规定标准确定补助金额。
3.统一布展费、工作人员交通差旅费、会务费、住宿费、省组委会办公室举办的推介会费用、资料印刷费、宣传费和其他工作经费等,按展会工作方案编制预算,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展示产品储运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经批准同意举办或参加的国内重点展销(博览)会,参照相似或相近的农业展会执行。
第五条 省农业展会补助资金规定用途外发生的展会其它费用,由展会组织承办单位和参展单位、企业自行负责解决。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补助程序
第六条 展会组织承办单位根据中央部委和省确定的展会举办任务或参展计划,结合农产品市场调查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展会明细计划及初步办展规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参照本年度展会预算,编报下年度经费预算,报省级农口有关部门。
第七条 省级农口有关部门根据展会组织承办单位提出的下一年度农业展会计划、展会规模、内容和经费预算,参照本年度展会补助资金实际执行使用情况,提出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八条 年度展会补助经费预算批准后,执行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追加。展会补助经费采取展会前预拨、展会结束后按实际审核结算的办法执行。
第九条 展会结束后,省级农口有关部门提出经费核拨申请,报省财政厅。申请核拨经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展会举办或参展的相关文件;
2. 展会举办或参展工作方案、实施情况总结、费用实际发生详细情况;
3. 展会相关的协议书或合同和其他费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