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十一)各银行业机构应设立中小企业贷款的专门机构,改进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利用在银行间市场的信息、技术和承销便利,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提供增信和承销服务。积极向中小企业开展票据贴现业务,适度降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提高中小企业营运资金流动效率,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二)总结全省政银企融资巡回对接经验,进一步探索银企合作长效机制,创新对接形式,丰富完善对接内容,提升政银企融资对接工作水平和合同履约率。积极推广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孵化式等新型融资模式。
(十三)加快跟进中小企业保险服务,积极开拓针对中小企业的保证保险、信用保险、财产保险和职工团体保险等新领域,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五、加大对民生工程特别是城乡居民自主创业信贷支持力度
(十四)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作用。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失业人员,在自主创业期间,因自筹资金不足,均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限额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己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5人以上,可提供最高限额30万元的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十五)对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提供信贷支持。对返乡农民工在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提供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返乡农民工从事农业生产的,优先给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同时,对企业新增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给予2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
(十六)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参照执行城镇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十七)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率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六、加大对外向型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