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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9〕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费用投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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