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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发明(技术)、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所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9、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
  第七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八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九条 在第六条的费用归集中“人员人工费用--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 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直接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直接参与下述相关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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