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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
  是指直接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研发项目要列入研究开发计划。企业的研究开发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第十四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做到帐证俱全。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研发
  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
  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七条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在专账管理中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公共费用根据相关性、合理、配比的原则分摊,按项目进行核算归集。
  第十八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在“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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