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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在成本类会计科目中专设“研发支出”科目,在“研发支出”科目下专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
  (二)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表);
  (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已经县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审核、备案、核准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在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项目的立项书及验收文件或鉴定证书批准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二十四条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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