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互助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时,不实行持卡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事后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的医保服务点申请补助。
六、医疗互助帮困费用的结算
㈠ 门急诊医疗费结算
1. 医疗互助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或医保定点药店配购药发生的药品费,符合医疗互助帮困资金支付规定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定点药店记账后向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负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2. 医疗互助对象在本市因急诊就医未携带《上海社区医疗互助卡》、《上海社区医疗互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或者《上海社区医疗互助卡》报损、报失期间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事后可凭《上海社区医疗互助卡》、《上海社区医疗互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和医疗费收据等有关资料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的医保服务点申请零星报销。
㈡ 住院医疗费补助申请
1. 医疗互助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应当先到其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或原单位)报销,报销后实际自负的医疗费达到医疗互助帮困补助标准的,可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的医保服务点申请补助;在外省市(或原单位)无法报销,其住院医疗费达到医疗互助帮困补助标准的,可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的医保服务点申请补助。
2. 医疗互助对象申请补助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社区医疗互助卡》、医疗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同时填写《上海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住院医疗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
㈢ 医疗互助对象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疗互助帮困计划补助范围。
七、其他
㈠ 医疗互助对象获得上述补助后,因为自负医疗费负担过重仍有困难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的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述人员,民政部门应及时给予救助。
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㈢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后,《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2004〕1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