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农村新民居建设的指导。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在2008年开展“十百千”新民居示范工程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新民居示范工程范围,每个县(市)再确定5~10个新民居示范村开展示范工程,优先选择铁路和主要公路沿线、城市近郊、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域的农村作为示范村。突出抓好示范村规划的编制,开展村庄环境治理,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引导和指导农民搞好民居的建新与修旧。继续开展送图送技术下乡活动,推广适合不同地区的住宅设计图集和住宅建设技术。开展调研,完成《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研究》课题,为我省新民居的规划建设提供进一步的技术理论支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河北省新民居优秀示范村”评比活动,从村庄规划、民居设计施工、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及组织协调等各方面对新民居建设进行评比,树立样板典型,在全省推广。
依据建设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农村危房的认定标准、改造模式、资金来源和建设标准等。
(三)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依据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镇、乡区域统筹建设公路、供电、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商业、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突出抓好村镇内部道路建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垃圾集中处理模式,推广适用于小城镇和农村的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和设施。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扩展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渠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活动,指导村庄搞好 “一队”(村卫生清扫队)、“一池”(垃圾池)、“一车”(垃圾清运车)、“一场”(垃圾处理场)、“一制度”(卫生保洁制度)等“五个一”建设,组织村民清垃圾、清路障、清杂院,进行道路硬化、庭院绿化、街院净化,有效治理农村“脏、乱、差”现象。
(四)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做好《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订修改的相关工作,健全村镇规划建设法规。报请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重点镇和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全力推进重点镇和中心镇、中心村建设。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化战略的决定》和《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中确定的优惠政策,不断提高用于支持重点镇和中心镇、中心村发展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比例。每个设区市确定1~2个乡镇合并试点,每个县(市、区)确定2~3个村庄合并试点,引导和促进村镇布局优化、人口集中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