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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开展交通建设“监理企业树品牌、监理人员讲责任”行业新风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5.各盟市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出卖和伪造监理资质、人员资格证书、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监理合同、分包转包监理业务的行为。对履约能力差、管理混乱的企业,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监理人员,对因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监理企业和人员,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对有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限制其进入我区监理市场。

  6.全面推行社会化监理。凡新批准立项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总监、驻地等各级监理机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有交通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承担,业主不得通过临时拼凑人员、变相搞内部监理。

  (三)建立健全交通建设监理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1.各盟市领导小组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及我区《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监理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试行)》(内交质监[2008]2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交通建设监理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监理市场诚信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监管体系,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2.各盟市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建设监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诚信意识,营造“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市场氛围,使诚信成为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的主旋律。

  (四)强化品牌意识、责任意识

  1.监理企业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努力在市场竞争中创品牌,在工程建设项目上树品牌,在交通发展中保品牌。

  2.监理人员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遵循“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恪尽职守,做负责任的监理人员。

  3.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和自律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行规行约,做到诚实守信、严谨务实,自觉抵制违法违纪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形象。

  4.监理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才强企的方针,着力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不断改善人才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队伍的职业化程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5.监理企业要把增强创新能力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基点,将创新贯穿到企业发展的全过程,大力推进发展理念创新、管理模式创新和工作方式创新。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现代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形成规模适度、各具特色的企业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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