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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

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2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1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保证公共餐饮具卫生质量,防止传染病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银川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餐饮业、公共场所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

  第五条 餐饮业、公共场所为公众提供的公共餐饮具应当符合国家《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不得提供未经消毒或消毒效果达不到卫生标准的公共餐饮具。

  第六条 餐饮业、公共场所自行清洗、消毒公共餐(饮)具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二)具有与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其地面、墙面应当防水、防潮,易于清洗,污水按规定排放;
  (三)配备最大接待量3倍以上的公共餐饮具;
  (四)清洗、消毒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当能够满足需要;
  (五)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应当专用,水池应当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的无毒、防腐蚀材料。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当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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