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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

  (六)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当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七)设有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当密闭并易于清洁。
  公共餐饮具应当使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可以使用化学方法消毒。

  第七条 集体用餐单位用餐人员自备餐具的,单位应当设置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区域,清洗、消毒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当能满足需要。

  第八条 餐饮业、公共场所不具备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条件的,不得自行清洗、消毒餐饮具,应当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

  第九条 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的餐饮业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专间(区)存放未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未使用时不得拆损包装,保证公共餐饮具不受二次污染。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使用后不得自行清洗、消毒供公众使用。

第三章 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管理

  第十条 集中式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以下简称餐饮具消毒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餐饮具消毒企业应当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集中式餐饮具的清洗、消毒、配送活动。

  第十一条 餐饮具消毒企业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内外环境、厂房、设施、设备及工艺流程应当符合《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规范》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
  (二) 具有卫生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经过职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 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原料、辅助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产品进行卫生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具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产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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