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张家界市用地管理费试行按征用土地面积计征的批复
(湘价费〔2009〕8号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张家界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面积收费的请示》收悉。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健康发展,提高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科学性,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关于“改革建设项目的计费方式,将按比例计征的收费,逐步改革为按每平方米计征,以增加透明度”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按照“不改变收费性质、不提高收费标准、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对市本级的用地管理费试行改按征用土地面积计征。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市本级用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8元,城市规划区外每平方米6元。减免范围及其他有关问题仍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2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