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部分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经发〔2009〕22号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交通局:
根据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我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经发〔2007〕69号)文件精神,我们对城西客运站等14家一级客运站进行了实地核查。按照“新建或改扩建的汽车客运站实行优质优价”和“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经研究,同意调整条件成熟的14家一级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3月1日起,调整我省14家一级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具体单位名单和标准附后)。
二、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调整后增加的收入,企业要用于改善汽车客运站服务设施设备、提高服务质量,不得挪作他用。
三、为鼓励企业不断改善客运站设施设备,提高服务水平,汽车客运站站务费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时,凡设施设备降低、服务水平下降、群众投诉意见多的汽车客运站一律按规定降低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
四、新的旅客站务费标准实施后,不得再向旅客收取空调费等费用。旅客站务费要单独收取,不得计入旅客票价内,要将站务费与客票价格一票分项单列。
五、各汽车客运站应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各级物价、交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共同维护好客运市场秩序。对不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仍在执行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要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交通厅报告。
附件:陕西省第一批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表(共14家)
序号
| 汽车客运站名称
| 收费标准(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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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价10元以上
(含10元)
| 票价1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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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安城西客运站
| 1.50
|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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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安城东客运站
| 1.50
|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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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陕西省西安汽车站
| 1.50
| 0.30
|
4
| 延安汽车南站
| 1.50
|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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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汉中汽车站
| 1.50
| 0.30
|
6
| 汉中高速客运汽车站
| 1.50
| 0.30
|
7
| 西安三府湾汽车站
| 1.30
|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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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延安汽车站
| 1.30
|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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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咸阳汽车北站
| 1.30
|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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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宝鸡汽车站
| 1.00
|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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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明德门汽车站
| 1.00
|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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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咸阳汽车南站
| 1.00
|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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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杨凌汽车站
| 0.50
|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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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西安市汽车站
| 0.50
|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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