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仍由原发证部门换发《收费许可证》。对无合法有效或已被取消的收费文件、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未接受年审、违反《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行为的,一律不得换证,并应视情况责令纠正、整改或停止其收费行为;对连续两年未发生收费的单位,应注销其《收费许可证》;对已取消、停征、降低收费的收费单位,应及时换发或注销、变更有关收费许可证。
2、严格《收费许可证》发放范围。根据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范围为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
3、严格审核收费项目。收费项目不得超出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登记证核定的业务范围。
4、各县(市)、贾汪区物价局新换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纳入全省《收费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六、年审费的收取标准和减免政策
年审费的收取标准和减免对象、比例,仍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3]46号、苏财综[2003]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年审和换证的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年审和换证的有关规定。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和收费年审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审的收费单位,物价部门将按规定吊销原有的《收费许可证》,不予换发新版《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将停止供应其收费票据,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立案查处。
2、严格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票据是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的重要手段。今后凡需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须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票据购领手续。对违反收费资金、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照
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3号)等财经法规进行处理。
3、认真做好年审的分析汇总工作。各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收费年审工作的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将年审作为规范收费行为,强化收费资金和票据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年审工作总结和收费统计资料的登记、分析、汇总工作,年审工作总结和收费统计报表、文字分析材料应于4月底上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