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平行检验:保温层的厚度;保温层与基层、抹面层与保温层、饰面砖与抹面层及后置锚固件的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增强网的力学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第二十条 墙体节能工程保温层施工完成后饰面层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验,且每个单体工程不少于3处,每处1个检查点;墙体自保温体系,梁柱等部位采用保温板材或保温浆料保温的,每个单位工程梁柱等部位每种节能保温做法不少于3处,每处1个检查点。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外窗的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且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樘,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节能工程围护结构(墙体)传热系数进行现场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墙体节能工程采用自保温体系时,必须进行实验室检测),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等可在合同中约定,但每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不少于1处或1节标准墙体。围护结构(墙体)传热系数现场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
(1)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不符合要求;
(2)有证据显示围护结构节能工程质量可能存在某些严重问题;
(3)墙体节能工程采用自保温体系;
(4)出于某种原因,需要直接得到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第二十三条 围护结构(墙体)传热系数检测、现场拉拔试验、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的检测方案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按随机取样原则制定,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测前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检测方案报送我站备案。
围护结构(墙体)传热系数检测、现场拉拔试验、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实行报告备案制。检测单位应在出具检测报告前,将检测报告报送我站进行报告备案,检测报告需加盖“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检测报告备案专用章”方有效。未经备案的或检测报告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其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四条 墙体节能工程保温层施工完毕,且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符合要求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中间验收。中间验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中间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建筑节能中间验收主要内容应包括:核查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联系单;核查检验批、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核查主要建筑节能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核查围护结构(墙体)传热系数检测报告;核查现场拉拔试验报告及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现场重点检查保温层的施工质量,保温层的厚度,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和锚固深度等。
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负责实施,并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我站。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核查以下资料: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联系单;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复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要时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中间验收记录;现场拉拔试验报告;围护结构(墙体)传热系数检测报告;建筑围护结构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以及外窗气密性现场检验报告;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记录;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