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鲁价认发〔2008〕227号)
各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为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涉烟违法犯罪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有效打击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 41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 6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2006]95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司法机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对价值不明或价值难以确定按规定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以下简称涉烟案件物品),应按照《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规定,统一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
本通知所称涉烟案件物品,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的卷烟、雪茄烟、烟叶(含复烤烟叶、烟丝、烟梗、烟棒、烟末,以下统称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生产机械及其他原辅材料等涉案的烟草专卖品。
二、对涉烟案件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估算)需要进行技术、质量鉴定的,由办案机关委托省级以上的烟草质量检测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技术质量鉴别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