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运输、藏匿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假冒、伪劣卷烟,有侵权品牌的(假冒),按照被侵权品牌卷烟的当地统一批发价格计算;不能确定侵权品牌的(伪劣),按照当地同类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2、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假冒、伪劣卷烟,有侵权品牌的(假冒),按照被侵权品牌卷烟的当地市场零售价格计算;不能确定侵权品牌的(伪劣),按照当地同类卷烟的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三)生产、运输、藏匿、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散支烟(未包装成小盒)的价格鉴定:
1、生产、运输、藏匿环节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散支烟(未包装成小盒),有侵权品牌的按照被侵权品牌卷烟的统一批发价格计算,并扣除相应的包装成本费;无侵权品牌的(伪劣的),按照当地同类产品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并扣除相应的平均包装成本费。
2、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散支烟(未包装成小盒),有侵权品牌的按照被侵权品牌卷烟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并扣除相应的包装成本费;无侵权品牌的(伪劣的),按照当地同类产品的平均零售价格计算,并扣除相应的平均包装成本费。
散支卷烟按13千克折合成为1件(万支)卷烟计算,并以同类合格成品卷烟价格的70%确定计算价格。
二、涉案烟叶价格鉴定
(一)违法生产、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查获的烟叶(含复烤烟叶、烟丝、再造烟叶、烟梗、烟棒、烟末,以下统称烟叶),由省烟草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定级后,根据基准日(案件发生日)当时、当地同类同等级烟叶价格、质量状况按以下标准计算:
1、涉案烟叶存在混合等级的,按各等级所占总量比重换算计算。
2、涉案初烤烟、白肋烟、香料烟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当年度下达的烟叶调拨价格计算。
3、涉案名晾晒烟按烟草专卖局下达的烟叶调拨价格计算。
4、涉案打叶复烤前烟梗、烟末(棒)、级外烟叶按当年度省内平均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5、涉案打叶复烤加工片烟,按初烤烟价格、片烟出片率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加工费用标准折合计算。
片烟出片率按照65%的标准计算。
6、涉案打叶复烤加工烟梗、烟末,按打叶复烤前价格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烤梗费、烟末费标准折合计算。
7、涉案烟丝,按当年度省内工业平均烟叶生产成本折合计算。必要时可参照同类别、同规格品牌卷烟的烟叶生产成本折合计算。